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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3學年度第1學期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


  • 依據教育部113年8月28日臺教秘(五)字第1134102570號書函辦理。
  • 為增進教育資源妥適運用,教育部「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實施要點」第4點、第5點及第6點已明定各教育階段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金額、申請作業逾期不受理、補助資格限制項目不得重複申請,以及重複者應請繳回等規定。
  • 本案作業受理申請期間自113年9月16日(星期一)起至10月15日(星期二)止,依上開要點規定無補申請作業,網站登錄將於10月15日晚上12時關閉,請貴校注意申請時程,逾期不受理,請貴校確實掌握時效。另為維護學生權益及提升行政效率,重申各校應於助學金核撥後即時全額發放,不得以任何名義延壓苛扣;助學金印領清冊簽領方式採「書面簽領」或「電匯入帳」擇一辦理,正本由各申請學校依會計法及檔案法等相關規定妥為保管留存。
  • 欲申請者,請向本校註冊組提出需求,將由註冊組協助處理後續各項相關事宜。